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未辦理排污答應證,這三
未批先建、未驗先投、未辦理排污答應證,這三個違法行為有必要都處分嗎?
問: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驗先投,且未辦理排污答應證,這三個違法行為有必要都處分嗎?能否認為這種狀況為“違法行為的競合”,根據違法損害客體,擇一重者處分?
答:您***。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定見》(環政法函〔2018〕31號)已清晰,建設單位同時構成“未批先建”和違反環保設備“三同時”驗收準則兩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別離依法作出相應處分。《排污答應管理條例》已清晰規定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答應證排放污染物的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約束生產、停產整治,處分款。





